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二被告甲○○
之二號七號上列被告,因93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