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四一號、第一0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被告甲○○係夫妻,因丙○○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田地及地上建物第八0七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號)鋼造一層農舍、第九四六建號鋼架鐵皮工廠住宅,遭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查封拍賣,後由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拍定購得,致丙○○、甲○○心生不滿。被告丙○○、甲○○二人明知乙○○依法已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凡附著上開不動產之全部設備,均為拍賣效力所及,不得拆卸或毀壞,竟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前之某日,拆走上開不動產附屬之入口處鐵門、白鐵窗欄杆及紗窗各六扇、白鐵門扇各二扇、木製門扇乙扇、鐵捲門動力馬達、吊車、鐵欄杆圍籬,割除片段鐵捲門,並潑油燒燬果樹六棵,及破壞電力設施等物,再由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將上開入口處鐵門,出售予雲林縣○○鎮○○路協興古物商行商人 施志松 ,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人員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會同拍定人乙○○至雲林縣○○鎮○○路○○○號進行點交時,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丙○○、甲○○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二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一紙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