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正永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顯 送達代收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甲○○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高雄市○○○路○○○巷○○弄○○○號五樓之二,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