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語葳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律師
被   告  陳麗卿 即火鉗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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