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時君 於民國96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許時君及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之債務,向聲請人提供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許時君及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債務人許時君於96年4月19日死亡,相對人甲○○遂於96年5月2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許時君之遺產聲明限定繼承,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64號裁定准許相對人甲○○之聲明限定繼承之聲請並准予備查在案。惟其中附表所示不動產係限定繼承之遺產範圍,然相對人尚未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合資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64號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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