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