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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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劉金玫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2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9月11日院信民黃字第0960010676號函所附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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