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51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15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
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到場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