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48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務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帳單
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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