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成 等34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