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郭洹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
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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