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練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練錫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2月23日止累計144,454元未給付,其中53,358元為消費款、87,096元為循環利息、4,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2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練錫明│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3,358元││月24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