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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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 簡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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