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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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 黃千珣
黃士秦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梁嘉玲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