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錦郎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陳錦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陳錦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及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受刑人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誤,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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