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曾建銘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8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3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8日起至97年11月8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11月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86,873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11月8日),借款人曾建銘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戶籍謄本、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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