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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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莊樹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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