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邱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