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邱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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