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被告上興遊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