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李銘章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加速條款(即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約款)。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請求,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李銘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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