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汝露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
陳曉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汝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按限制住居,乃屬替代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保全審判之進行與裁判之執行;而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係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自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趙汝露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訊問後,雖命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及限制出境在案。但被告嗣於本案審理中,均有遵期到庭,是認無再受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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