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即被告 鄔宗伯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鄔宗伯業 就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並虛心面對法律審判,聲請人自偵查初始,即坦承犯行,且均主動配合調查據實以告,足證給予聲請人交保,不會影響嗣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聲字4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洽借撥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業自民國108年6月24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字第378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本件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命具保停止羈押,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