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 吳若慈 被告 羅以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翌日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8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