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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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請人 吳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吳鴻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86ND00974536
1,000
2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176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