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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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請人 吳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吳鴻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74536

1,000

2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176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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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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