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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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柒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進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被告經法務部○○○○○○○○評估,認被告無法自理生活等情拒絕入所,致上開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逾7年而未執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99條後段規定,認被告已無繼續實施觀察勒戒之必要,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253、430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42、2979、35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886、2887號予以簽結等情,有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簽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粉末1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如主文所示),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42300017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第10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該等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