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丁○○乙○○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景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