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宋金比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將被告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本案被告乙○○及甲○○雖均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予准許,仍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