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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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張麗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