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5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嘉義分行│95年9月15日│20,000元│RC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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