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7,18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1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現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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