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9號抗告人 林正豪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