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曜因細故與告訴人 李應昊 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8日12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居處,使用木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應昊告訴被告李曜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