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郭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481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郭素蘭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691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查相對人郭素蘭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2,48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戶籍謄本、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