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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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告 蘇虹文
劉乾元 (原名 劉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蘇虹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虹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新設定購屋貸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下與被告蘇虹文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之戶籍設在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位於不按址投遞區域,本件對劉乾元前開戶籍址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庭期通知,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經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至上開戶籍址現場查訪結果,查無該地址之門牌號碼,經附近鄰居及派出所人員表示附近居民皆為黃姓宗族,欲送達地址可能為現場某兩棟建築物其中一棟但無法確定,該建物亦無人應門,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庭期通知之公示送達,本院之公告處及網站已於113年1月12日張貼公告及發布等情,有劉乾元之戶籍資料、南投地院112年11月29日投院 揚民衡 112助5字第17848號函、南投地院112年12月28日投院 揚民順 112助6字第19326號函、本院網站113年1月12日公示送達公告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蘇虹文於000年0月間,邀同劉乾元為一般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300萬元及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計算方式各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自貸款日起,前3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蘇虹文嗣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蘇虹文名下之不動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6918號強制執行事件作成分配表,原告之本息及違約金經計算至108年12月25日止,共計受償1,715萬0,547元,蘇虹文尚積欠本金135萬7,254元,及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未償。又劉乾元為蘇虹文之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就蘇虹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新設定購屋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6918號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蘇虹文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於對蘇虹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劉乾元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貸放期間(民國)利息計算方式115,000,000元105年5月3日起至135年5月3日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6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23,000,000元105年5月3日起至135年5月3日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3360,000元105年5月3日起至112年5月3日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合計18,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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