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陳怡榛 被告 羅帝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名下納智捷廠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G22TB002822號之汽車(以下簡稱系爭汽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999元本息。經核依原告所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系爭汽車之買賣價金為99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至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依原告之主張係其代付之8期車款,當已含括於前述系爭汽車之價額中,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