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昕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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