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曾朝誠 律師 陳佳雯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林正忠 律師複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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