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0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謝憲杰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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