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生因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