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安可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安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4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自民國100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本案固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且業經本院解除禁見,惟上開其他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