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吳銘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8人×10份×34元-1千元=1,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陳報聲請人上班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種類(如:汽車、輕型機車、重型機車,cc數等),並提出該交通工具之行照。
㈢列具明細表,並提出相關證據,對於更生聲請狀所列,聲請人與配偶「餐費及雜支」每月共支出16,000元該項提出說明。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房屋係何人名下,並提出證據資料(如房屋所有權狀等)。
㈤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
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提出聲請人「配偶」及「聲請人配偶之子女(包括養女 陳可欣
)」之戶籍謄本,並檢附該等最近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