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69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陳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23700
111年9月16日
年息16%
2
12950
111年9月16日
年息16%
3
2553
111年6月16日
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