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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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6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陳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23700

111年9月16日

年息16%

2

12950

111年9月16日

年息16%

3

2553

111年6月16日

年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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