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425號聲請人 石軒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驊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