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麗香於民國87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87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90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501,91
0元正未給付,其中140,875元為本金;298,861元為利息;62,1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麗香於民國89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52,949元正未給付,(其中13,435元為本金,39,5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麗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494,75
2元正未給付,其中123,100元為消費款;368,05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麗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140875││6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麗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435││6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麗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3100││6月1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