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詠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鈁蓮 間返還投資損失金額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16,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