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詠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鈁蓮 間返還投資損失金額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16,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