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廖淑妹
被   告  陳昭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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