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廖淑妹
被 告 陳昭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