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陸顆(檢體編號為L一七五五、L一七五六號)及第貳級毒品大麻煙捲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四○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大麻,並扣得被告持有之MDMA八顆(驗餘剩六顆)、大麻煙捲一支乙案,業已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查扣案之MDMA八顆、大麻煙捲一支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剩六顆)與四氫大麻酚(Teteahydrocannabinol)成分,而四氫大麻酚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要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二)管檢字第一一三三六九號檢驗成績書乙紙在卷可稽,前開扣案之毒品MDMA及大麻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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