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盈勇 代理人 吳英椒 相對人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臺相對人乙○○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十六萬八千零七十四元││├─────────────┼─────────────┼──────────┤│原審郵票費用│一百五十一元││├─────────────┼─────────────┼──────────┤│共計│一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