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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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張 文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