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張 文 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