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曾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九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故本件受刑人減刑後之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九月,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五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